(2015)新民民一初字5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立梅与高洪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53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会平审 判 员 张树堂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