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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毅与朱星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毅,朱星健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胡毅。委托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毅与被告朱星健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毅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毅撤回对被告朱星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毅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晓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