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灵英与被执行人李小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英,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李灵英,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资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小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龙的银行存款465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龙价值465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