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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君平与蔺军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平,蔺军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李君平,男,汉族,职工。被告蔺军社,男,汉族,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平与被告蔺军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君平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