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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黄玉英与陈海燕、张国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英,陈海燕,张国英,林瑞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英。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瑞军。被上诉人张国英、林瑞军的委托代理人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玉英因与被上诉人陈海燕、张国英、林瑞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玉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玉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玉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黄玉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审 判 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 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