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玉洁与华中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洁,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长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中林,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中林在中国建设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1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