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4-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芳草街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芳草街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晓曼,主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芳草街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王海霞,行长。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芳草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前发现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鉴于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为长春市南关区,本案依法应当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