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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8日。被告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9日。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初通过聊天软件认识,2014年4月30日两人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6月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任何财产及债权债务。结婚当日原、被告便因结婚礼金分配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也于当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由于原、被告无任何感情,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秦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自由恋爱。同年6月6日双方自愿在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南充举行了婚礼并办理酒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无任何感情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前应有一定了解。由于原、被告系新婚夫妇,刚组成一个家庭,产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双方善待婚姻,在日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谦让,双方可消除矛盾,并建立起和谐的夫妻关系。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青 勇代理审判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