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8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莉与杨道银、王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莉,杨道银,王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054号原告:曾莉,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道银,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真芳,女,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莉诉被告杨道银、王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曾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