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方思艺、陈东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方思艺,陈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3号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东环二路。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顺鸿,男,东山县西埔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干部,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方思艺,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业户口,住东山县。被执行人陈东慧,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农业户口,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思艺、陈东慧支付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8997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五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