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司宝霞与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宝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叶兴全,董事长。上诉人司宝霞与被上诉人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8928号民事判决,司宝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向上诉人司宝霞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司宝霞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司宝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