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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与陈霖、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雨发服装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雨发服装加工厂,陈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99号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江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夏,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雨发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霖,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雨发服装加工厂、陈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