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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苏捷达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华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江苏捷达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法定代表人:孙永达。被告:湖北华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名都花园117栋1单元8层A室。法定代表人:颜家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捷达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捷达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捷达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捷达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起诉。诉讼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捷达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曾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