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涉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增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锯弓、锯条、手电、打火机到涉县常天管道公司翻过公司后门进到院内,用锯弓锯断院内天车下地上的电缆,盗窃电缆26米,到井店变电站后墙焚烧后带回住处,当日中午以1016元的价格卖给魏县车往镇郝孔村的孔运良,4月28日凌晨再次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常天管道公司电缆20米,焚烧后的电缆被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两次盗窃电缆价值共计103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缆,经鉴定价值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将赃款挥霍,且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