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官某某、林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官某某,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官某某、林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执审字第235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官某某、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官某某、林某某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官某某、林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至4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官某某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涵执行字第6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官某某所有的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标的太小为由申请暂时不拍卖上述房产。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235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