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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内丘县官庄镇邓村村民委员会、苏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拟稿人: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苏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农民。被告内丘县官庄镇邓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内丘县官庄镇邓村。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苏某甲,农民。被告苏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邓村村民委员会、苏某甲、苏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长刘光圣审判员李强代理审判员李利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学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