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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祖英奇与陈光平、陈启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82-2号原告祖英奇,男,1978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开成,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城镇居民。被告陈启禄,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祖英奇诉被告陈光平、陈启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祖英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祖英奇的撤诉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英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交,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 华代理审判员  代振利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