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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刑初字第00419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个体户。被告人郑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以及辩护人韦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因在盱眙县马坝镇善道浴室内擦背插队与被插队的郭连柱、郭某乙父子发生矛盾,后用拳头对郭连柱殴打,被他人拉开后离开浴室。在郭连柱父子洗完澡后,被告人郑某手持一深色布套套住的刀状物返回浴室,找到郭连柱、郭某乙父子后举该未拆下布套的刀状物砍向郭连柱,由于被他人同时拉住以及被害人郭连柱躲闪而没有砍着。2、2015年2月8日晚,被告人郑某因他人矛盾,在盱眙县马坝镇文明西路金色海岸KTV楼下当众手持棒球棍对吉某进行殴打。3、2014年12月9日下午,被害人吴某驾驶轿车从盱眙县马坝镇黑泥巷驶出时被被告人郑某停放的车辆挡住去路便按喇叭,被告人郑某从旁边院内出来,用刀对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吴某驾驶的轿车引擎盖进行劈砍,后用刀架在吴某的脖子处进行威胁。4、2014年9月30日晚,陈某到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相约网吧上网时,看到与其有矛盾的张某在上网,陈某联系郑某至该网吧,后被告人郑某手持一根拖把柄对张某进行殴打,致该拖把柄折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表示异议,辩解情节有点夸大,其没有持刀砍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表示异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与事实有出入,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在盱眙县马坝镇善道浴室内因擦背插队,与被插队的郭连柱、郭某乙父子发生矛盾,继而双方相互撕扯。被告人郑某被人拉开后离开浴室,后手持一深色布套裹住的物体返回浴室,找到准备离开浴室的郭连柱、郭某乙父子,被告人郑某举起该物打向郭连柱,由于被人拉住以及被害人郭连柱躲闪及时而没有打着。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证明两人系父子关系。2015年2月17日晚上,两人到马坝镇街道善道浴室洗澡,擦背排队到其父子俩时,擦背台被郑某占上了,后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郑某先离开浴池。当其父子洗完准备离开浴室时,郑某拿个布裹起来好像是刀的东西到浴室打其父子,因他们躲闪快没有打到,后他们报警的。(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擦背工,案发当晚是年前腊月29日,擦背人多,当排到那父子两人的时候,一位黑皮肤、高个子的男的躺倒擦背台上叫其擦背,那父子俩就不让,那位高个子的男的就从擦背台上下来发狠:“今天我不擦,看哪个能擦”。对方老头子就朝擦背台上一躺,那高个子不知怎么弄一下把老头弄睡地上了,接着还用拳头打、用脚踢这个老头子,后来被人拉开了,高个子就离开浴区了。其听人说高个子男的是马坝街上的郑某。(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善道浴室是其经营的,2015年2月17日晚其听到一楼男浴区吵吵的,听擦背工说有两个客人因为擦背起了冲突。过一会进来4、5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拿的好像是刀,原先坐在大厅沙发上好像是父子两个男的见状就对放鞋子小房间躲,那个拿刀男的举刀要砍躲起来的人,被人拉住没砍到。接着进来的4、5个男的就走掉了。(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浴室锅炉工,当天晚上其看到郑某从浴室出来,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箱拿了个刀一样的东西进浴室,其担心出事就跟进去了。其看到郑某先到浴区转一圈,后到大厅举起刀一样的东西对一个男的身上砍,被砍的人躲闪及时没砍到,后来郑某被人拉走了。(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郭某甲、姚某辨认笔录以及辨认照片,证明殴打郭某甲的人为郑某。(6)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辩解,案发当晚因擦背其被对方人打的,后发现其生殖器被对方抓破了,就拿个木板去吓唬对方的,后被人拉开就走了。被告人郑某当庭供述,当晚其从车上拿去吓唬对方是车用折叠三角架。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2、2015年2月8日晚,被告人郑某为他人出气,在盱眙县马坝镇文明西路金色海岸KTV楼下手持棒球棍对吉某进行殴打。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8日晚,其与朋友姚昌盛到马坝镇文明西路金色海岸KTV玩的。晚上9、10点钟时候,突然一群人到其包厢,其中一人说姚昌盛与他女朋友有染,其就劝说对方不要把事情闹大。对方叫姚昌盛下去说,下去后对方就和姚昌盛吵打起来。接着来一辆车,下来好多人,其与姚昌盛等人害怕又回到包间,接着上来一帮人,带头的是一个高个子,后来知道他叫郑某,郑某就将其带到楼下,从车子后备箱里拿出一根棒球棍,对其头上、身上、腿上打了不少棍,郑某还叫其跪下,其没跪。不一会警车来了人都散了。(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岳峰打电话叫其去的,其到场冲突已经结束了。不一会郑某开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到了,车子里面下来好几个人。郑某到了之后就到楼上包间将一个小男孩带到楼下,接着郑某手里拿着一根棒球棍,先跟对方那个小男孩凶了几句,突然郑某就拿手中的棒球棒对着对方那个小男孩头上、还有身上打的,打了几棍之后对方就跑了,后来不知道谁喊了一声有人报警的,现场人都散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晚上,其与男朋友姚昌盛等人在马坝镇金色海岸KTV唱歌的。不一会,其前男友岳峰(音)找到包厢,看见其与姚昌盛在一起,就和姚昌盛吵起来了,吉某当时就拉弯子的,后来到楼下双方发生吵打。接着岳峰打电话叫人的,姚昌盛、吉某就准备上楼,上楼前叫了一辆马自达将其送回家了。事后听姚昌盛讲吉某被郑某打了。(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金色海岸KTV上班,案发当晚有两个人被打了,其中一个人右额头有擦伤,其就帮那人包扎的。(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吉某辨认笔录以及辨认照片,证明殴打其的人为郑某。(6)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证人戴某辨认笔录以及辨认照片,证明郑某用棒球棍殴打的人是吉某。(7)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辩解案发那天晚上其开车经过现场,看到好多人聚在KTV门口,其下车看看没有熟人,后来就上车走了。被告人郑某当庭供述当晚其拿棒球棍打人的,但没有打到对方头和腿。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3、2014年12月9日下午,吴某驾驶轿车从盱眙县马坝镇黑泥巷驶出时,被路上停放的车辆挡住去处便按喇叭,被告人郑某从旁边院内出来,持刀叫吴某将车倒回去,并用刀砍吴某驾驶的轿车引擎盖,后用刀架在吴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其住在盱眙县马坝镇黑泥巷,2014年12月9日下午,其开车外出有事,路口堵一辆吉普车,其就按喇叭意思车主出来将车挪一下,结果从旁边院子里出来一个人,到车子后备箱里拿出一把刀,什么话没讲,就砍其车子引擎盖一下,后又用刀指着其,又把其驾驶室门打开,把刀架在其脖子上,叫其将车倒回去。并说“他车子没油、没有钥匙”。后来一个人把他拉开,这人把车开走了。其车子引擎盖被砍了两道口子。其不认识这人,后听讲叫郑某。(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当时其坐在吴某车上,吴某按喇叭叫那辆吉普车让道时,不一会从路南边院子里出来一个30来岁、挺壮的男的,这人到跟前后就拉开副驾驶车门说“我车子没有油了,你倒回去”。接着对方从他自己车子后备厢里面拿出一把砍刀,对着吴某车引擎盖就是一刀,后又拿刀架在吴某脖子上威胁吴某。这时过来一个人把对方的车子开走了。(3)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吴某、刘某乙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当时持刀的人为郑某。(4)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辩解,2014年12月9日下午其没有在盱眙县马坝镇黑泥巷与他人发生矛盾。庭审中其供认曾拿刀砍对方车子引擎盖的,但没有持刀架在对方脖子上威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4、2014年9月30日晚,陈某到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相约网吧上网,看到与其有矛盾的张某在上网,陈某联系郑某至该网吧,后被告人郑某为陈某出气,持一根拖把柄对张某进行殴打。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30日晚上,其与谢某在马坝镇相约网吧上网的,晚上约10点多钟,陈某带着郑某等4、5个人到其跟前,郑某说:“你前几天是不是打陈某的?”其辩解是拉架的,郑某拿根棍子对其头上打了5、6下,其余人也是拳打脚踢,这时网管过来把他们拉走了。(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印证了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郑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30日晚上,其在相约网吧上网,发现之前与其有矛盾的张某,其就电话联系郑某来打张某,郑某到网吧后,拿个拖把柄在手里,郑某先责问张某的,接着用拖把柄打张某头部和背部,最后一下把拖把柄都打断了。后来网吧老板娘来拉架的。郑某平时就喜欢帮人出头,马坝街上人都称呼他叫郑小文子。(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相约网吧是其经营的,那天晚上郑某是陈某喊来的,打了一个在网吧包间上网的光头男子。其看见郑某从门口拿了一根整的拖把柄进包间的,后来出来的时候,郑某手上的拖把柄已经断掉了。(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张某、陈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4年9月30日晚上在相约网吧拿木棍打张某的人是郑某。(6)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辩解,当晚其去拉架的,其没有用拖把柄打人。当庭供述拖把柄是在门口夺别人的,其没有用拖把柄打张某头和腿。(7)盱眙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郑某系被抓获归案。(8)盱眙县人民法院(2009)盱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郑某的前科情况。(9)被告人郑某户籍信息,证明其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中有持凶器殴打、恐吓他人的情节,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又犯同种罪行,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当庭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郑某以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情节有些夸大以及事实有些出入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4起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还有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当庭亦表示认罪,证据之间可以形成锁链,印证查明的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吉祥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剑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