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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本侠、张娜与睢宁县睢城镇苏源社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本侠,张娜,睢宁县睢城镇苏源社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周本侠。原告张娜。被告睢宁县睢城镇苏源社区。法定代表人韩军,该社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本侠、张娜与被告睢宁县睢城镇苏源社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本侠、张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睢宁县睢城镇苏源社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本侠、张娜撤回对被告睢宁县睢城镇苏源社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本侠、张娜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倪泗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