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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董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董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