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董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董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