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超与曾兵、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曾兵,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杨超。委托代理人王妍,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兵。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号兴威名座*楼门面。经营者陈小红。委托代理人蔡璐,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系经营者陈小红配偶。原告杨超(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曾兵、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经查明有经济犯罪嫌疑,故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返还原告杨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