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慧君与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20号申请执行人:郭慧君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慧君于2015年8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53.65元(其中申请执行人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共计人民币10594.65元、执行费人民币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