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治云与张亮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云,张亮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696号原告:马治云,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亮,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治云与被告张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治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治云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治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治云负担。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