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肃鼎与新疆智合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万肃鼎。被告:新疆智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万肃鼎与新疆智合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五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奎劳人仲字(2015)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新疆智合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万肃鼎二倍工资10400元。现原告又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04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肃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王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