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卢雅珍与梁志新、刘晓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雅珍,梁志新,刘晓山,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667号原告卢雅珍。委托代理人孙佳丽,系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志新。被告刘晓山。被告张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雅珍与被告梁志新、刘晓山、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卢雅珍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曹利君人民陪审员 吴家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