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庞某因与张某、张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淑兰,张淑兰,张国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庞淑兰,女,汉族,1940年7月20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向德委*组。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淑兰,女,汉族,1936年2月26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向德委**组。委托代理人:许云生,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国军,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向德委**组。委托代理人:许云生,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庞淑兰因与被申请人张淑兰、张国军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立调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庞淑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