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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增辉诉被告蔡靖、韩博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辉,蔡小静,韩博琦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49号原告:周增辉,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艾*楼村。被告:蔡小静(又名蔡靖),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五铺村。被告:韩博琦,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蔡小静之妻。原告周增辉诉被告蔡小静、韩博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增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小静、韩博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增辉诉称,2013年6月29日。蔡小静欠原告货款22715元,有被告以蔡靖的名义出具的欠条一张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71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蔡小静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被告韩博琦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蔡小静与被告韩博琦系夫妻关系,被告蔡小静经营腾飞物流部,原告周增辉多次在被告处发货,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代收货款,但被告蔡小静未按双方约定将代收货款给付原告。2013年6月29日,被告蔡小静以蔡靖的名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周增辉货款22715元,腾飞物流蔡靖”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欠条一张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蔡小静欠原告周增辉代收货款22715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偿还。被告韩博琦理与被告蔡小静系夫妻关系,被告蔡小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对原告周增辉要求被告蔡小静、韩博琦共同偿还欠款227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小静、韩博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小静、韩博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增辉欠款227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