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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远文审 判 员  王先银人民陪审员  钱立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