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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建春、罗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建春,罗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水县龙华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茂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钦,该社盘谷信用社主任。被告黄建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罗严香,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黄建春妻子。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建春、罗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建春、罗严香已向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债务,现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武波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人民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