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建春、罗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建春,罗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水县龙华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茂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钦,该社盘谷信用社主任。被告黄建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罗严香,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黄建春妻子。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建春、罗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建春、罗严香已向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债务,现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武波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人民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