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35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佟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