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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丛财诉被告张秀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丛财,张秀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33号原告:刘丛财,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秀玲,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丛财为与被告张秀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丛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丛财负担。审判员  白利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