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秀珍,张金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曲秀珍被告张金宾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秀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秀珍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学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金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