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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圣林与金往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圣林,金往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144号原告:徐圣林。委托代理人:蒯志刚,系原告之婿。被告:金往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圣林与被告金往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圣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依法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