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陈奏强、陈荥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0号。代表人:陈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乾,该支行职工。被告:陈奏强。被告:陈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告陈奏强、陈荥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