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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宁禹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禹,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宁禹,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10749.82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宁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