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次波与被告黄依朵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次波,黄依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144-1号原告蒋次波。担保人王琱。被告黄依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次波与被告黄依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次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依朵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担保人王琱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529号水木轩7栋1205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6724**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次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依朵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二、查封王琱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529号水木轩7栋1205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6724**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胡建霞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维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