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金家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家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902号罪犯金家平,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12日作出(1997)武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家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1998)鄂刑一核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了被告人金家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9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3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04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7年5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1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8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金家平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家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金家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金家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军审 判 员 王长鸣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