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史晓梦与徐培国、周绪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梦,徐培国,周绪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史晓梦,女,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培国,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周绪政,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晓梦诉被告徐培国、周绪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梦撤回对被告徐培国、周绪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晓梦承担。审 判 长 李成勇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德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