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邻水县吉祥龙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邻水县吉祥龙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组织机构代码20280308-X。法定代表人姜涛。被告邻水县吉祥龙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经济开发区铸造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杨智。本院在审理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邻水县吉祥龙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