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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忠义与王蕊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义,王蕊,李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561号原告李忠义,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晓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蕊,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李允,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原告李忠义与被告王蕊、李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义之委托代理人杨晓平、被告王蕊、被告李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忠义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与两被告系父子、公媳关系。2015年2月份,两被告婚后和我协商暂时居住在我的家里,��过一段时间就搬出去租房住,我勉强答应让两被告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因为当初两被告结婚我就是极力反对的,没想到没过多久,两被告就经常吵架、闹离婚,搞得整个家都不得安宁,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我多次要求两被告搬走,可王蕊却说和李允有结婚证,自己有权利居住在这里,我对此感到非常气愤。更为可气的是,2015年7月1日王蕊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警,称我偷她一万元钱,给我的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我一气之下就在7月2日更换了门锁,并且打电话告诉其和李允不让再居住在我的家里,没想到王蕊及其家人趁我不在家,把门锁撬开,堂而皇之进入我家里,晚上我回家后就报了警,警察说只能赔偿我的锁钱,别的让到法院解决。故我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王蕊和李允立即将606号房屋的小居室腾空交还给我使用,并将钥匙返还给我;二、���案诉讼费由王蕊和李允承担。同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王蕊返还我的如下财物:龙凤和田玉佩一对;和田白玉背云一枚;大块蜜蜡一块;蜜蜡原石八小块;紫檀佛珠一串;印度檀香木佛珠两串;阴沉金丝楠佛珠一串;麻梨佛珠一串;龙雪竹佛珠一串;星月菩提两串(大小各一串)。王蕊辩称,今年7月2日我已经从涉诉房屋内搬出,也将我所有的东西都搬走了,而且我与李忠义的儿子李允现在有离婚诉讼,但是还没有出判决。钥匙我已经扔了。我认为现在已经不存在腾房问题了,我以后也不会再去那里住了。李忠义所述财物我没有见过,也没有拿走。李允辩称,我同意李忠义的诉讼请求,我现在还在房屋里居住,法院说什么时候搬走我就什么时候搬走。经审理查明,王蕊和李允于2015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医院出具《进住通知单》,内容为:经调整住房办公室审定,李忠义同志,您的住房调整到清河宿舍606号,请按规定办理进住手续。同日,李忠义交纳房款39292.7元。2001年4月23日,李忠义与产权单位北京市海淀医院就606号房屋签订《集资建房住用合同》,现该房尚未取得所有权证。另查,我院已受理王蕊与李允离婚纠纷一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庭审中,王蕊表示其已从涉案房屋搬出,李忠义亦认可王蕊和李允不在涉诉房屋居住,就是希望法院给个说法,确认以后王蕊和李允是否在涉诉房屋居住。李允称其仍在606号房屋内居住,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随时可以搬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进住通知单、收据、集资建房住用合同、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忠义是本案诉争的606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其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李忠义起诉,要求王蕊和李允将606号房屋的小居室腾空,交还给其使用,但审理过程中,李忠义认可王蕊和李允不在涉诉房屋居住,只是想通过法院给个说法,确认王蕊和李允以后是否在涉诉房屋居住,故李忠义要求王蕊腾退房屋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允认可其仍在争议房屋内居住,且亦表示随时可以腾房,故本院将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将争议房屋腾空,交还给李忠义居住使用。李忠义要求王蕊返还其所有的个人财物,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处理,李忠义应另案解决。综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六O六号房屋的小居室腾空,交还给李忠义居住使用;二、驳回李忠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