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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朝臣与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朝臣,张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58号原告丁朝臣。委托代理人吕涛。被告张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