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朝臣与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朝臣,张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58号原告丁朝臣。委托代理人吕涛。被告张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