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刑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边立新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立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33号罪犯边立新,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4)赤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立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边立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江瑞、于连杰支付李光远的丧葬费2522.68元,李江瑞的赡养费8391.24元,于连杰的赡养费8391.24元,合计人民币19305.16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边立新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六月十日作出(2004)内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判决,即被告人边立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即被告人边立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江瑞、于连杰支付李光远的丧葬费2522.68元,李江瑞的赡养费8391.24元,于连杰的赡养费8391.24元,合计人民币19305.16元;被告人边立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江瑞、于连杰支付李光远的丧葬费2938.32元,李江瑞的赡养费17629.92元,于连杰的赡养费17629.92元,合计人民币38198.16元。刑期自2004年6月10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边立新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8)内刑减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将边立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0一二年六月、二0一四年二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边立新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边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边立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成绩为89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裁剪工劳动中,创产值24541.09元。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0日,累计获考核分394.9分,记功6次。二O一三年度、二0一四年度二次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边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立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