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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1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与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412-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号。负责人顾春强,厂长。委托代理人顾秋平,该厂员工。被执行人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358弄6号1402室。法定代表人范金林。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与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吴甪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加工价款99939.65元。案件受理费114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19元,由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锦欣针织染整厂以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99939.62元、相应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21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2158.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另,苏州市爱尔针织有限公司持本院(2014)吴甪商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案件受理费134925.34元及相应利息。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与本案合并执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仅扣划到被执行人上海愿景针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324.3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用后,余款44968.30元由上述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9443.30元。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扣划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已分配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甪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邹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