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永根与欧阳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根,司机。被执行人欧阳兰芬,务农。申请执行人刘永根与被执行人欧阳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根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被告欧阳兰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永根借款20000元,2、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欧阳兰芬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兰芬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