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勇、李智与李梅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李智,李淑梅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李勇,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原告李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乔留栓,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梅,又名李梅,女,1955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李智诉被告李淑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李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李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李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勇、李智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