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迎春。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保国。申请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称,其于2008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主管桌(EX-32)”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3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7。申请人参加在上海��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36届中国(上海)国际家具博览会时,发现被申请人参展的一款派沃系列主管桌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防止展会结束,证据难以保存,故其向本院申请对该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就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拍照或扣押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在第36届中国(上海)国际家具博览会展出的派沃系列办公桌一张。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徐燕华代��审判员陈瑶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