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浉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夏刚、刘丽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刚,刘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浉刑一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刚,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丽,女。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刚、刘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刚、刘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夏刚、刘丽夫妻二人多次向吸毒人员龚某、马某、方某、李某某、程某、高某某、黄某、郭某等人贩卖毒品。2015年1月9日,龚某与马某在向夏刚账户汇款300元后,二人开车前往夏刚、刘丽租住的信阳市万家灯火宏源公寓宾馆楼下,夏刚将毒品一包从其租住的房间扔下,龚某拿到毒品后与马某一起驾车行至信阳市民权路与东方红大道交叉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疑似毒品一袋,经称重净重1.1克。随后,公安民警赶至信阳市万家灯火宏源公寓宾馆577房间将夏刚、刘丽抓获,并在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一袋,经称重净重0.3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扣的两袋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夏刚的供述:今天(2015年1月9日)早上大概8点多,我在信阳市万家灯火1号楼1207宏源宾馆577房间,用矿泉水瓶自制了一个简易吸壶自己吸食毒品,约10点多钟公安民警就到我房间内将我查获,并在我房间搜出一小袋约零点几克毒品冰毒和一个简易吸壶并现场进行扣押,后将我和我老婆刘丽口头传唤到这里并且对我做了尿检,我的尿检结果呈阳性。我吸食的毒品冰毒是在信阳市火车站购买的,对方是个男的,他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认识龚某、方某,不知道龚某和方某是否吸食毒品。2、被告人刘丽的供述:2012年7、8月份,我老公夏刚因吸毒被抓获,从那时候起我便知道他吸毒了。今天(2015年1月9日)早上我还在床上睡觉,突然就看到公安民警进来了,在我和我老公租住的宾馆房间内查扣了一个吸毒用的壶和一小袋毒品。随后公安民警将我和我老公传唤到这里来,并对我做了尿检,尿检结果呈阳性。我认识方某和李某某(我们平时都叫她李梅),我们同在宏源宾馆住。我认识龚某,不认识马某。龚某也是通过我老公认识的,他给我老公打电话,有时候是我接的。我和我老公现在都无业,我们一直在花以前的积蓄,早花没了。3、证人龚某证实:今天(2015年1月9日)上午9点多,我和马某一起开车到信阳市万家灯火宏源宾馆去找夏刚购买毒品,夏刚说300元钱一包。我和马某一人凑了150元把300元存到夏刚的农行账户里,然后到宏源宾馆楼下给他打电话,夏刚将一小包毒品从楼上扔下来,我在楼下捡起来后就回到自己车上,当车开到了民权路与东方红大道交叉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马某那儿搜出一小包毒品。我和马某后来就被传唤到这里做了尿检,结果呈阳性。我一共从夏刚处购买过十几次冰毒,第一次从夏刚那里购买冰毒是2014年8、9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通过手机跟夏刚提前联系,夏刚让我到沃尔玛超市方中山胡辣汤门口,并告诉我300元一包,我开车到了约定地点就看到夏刚在那里,就直接通过车窗户把300元给了夏刚,夏刚把一小包约零点几克冰毒交给了我。第二次找夏刚购买毒品冰毒是第一次找夏刚购买毒品冰毒的同一天,我又通过电话联系,在火车站文化大厦门口把300元给了夏刚,夏刚把一小包约零点几克冰毒给我。第三次找夏刚购买毒品冰毒是今天2015年1月9日凌晨3点左右,我跟夏刚联系,他让我到宏源宾馆牌子的楼洞门口,我到了之后从门缝里递给夏刚300元钱,夏刚把一小包约零点几克冰毒给了我。还有几次我都是通过手机联系夏刚,电话打通之后是夏刚的老婆刘丽接的,让我通过无折无卡方式把钱直接存到夏刚的农业银行账户里,每次都是300元钱,我打完钱后,再到万家灯火夏刚住的楼下,他老婆刘丽就直接从楼上将毒品冰毒用烟盒包裹着直接从楼上扔下来。4、证人马某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龚某一起坐的士到了万家灯火一栋楼下,龚某电话联系一个叫刚哥的人,当时我给了龚某300元,过会儿他就拿了一小包冰毒过来。从那以后,我就知道刚哥贩卖毒品了。2015年元月6号晚上21时许,龚某给我说要找我玩一下(指吸食冰毒),我同意了,龚某给刚哥打电话要买一袋冰毒玩玩,电话接通后我听到在电话里龚某称呼对方嫂子,这个女人听龚某说是刚哥的老婆。当时龚某就给了对方300元钱,下车去取了约有1克用小塑料袋封的毒品。我大约从刚哥那里购买过约有二十多次冰毒,绝不会少于二十次,每次都是和龚某一起购买的,除了第一次我拿了300元钱外,剩下的每次都是我们每人出150元,共300元的,每次都是到刚哥住的万家灯火楼下取的东西(指冰毒),有时是刚哥出来送的,有时是他老婆刘丽出来送的。5、证人方某证实:我和夏刚很早之前就认识,他平时和他老婆刘丽住在信阳市万家灯火宏源宾馆。我一共从夏刚那里购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找夏刚购买毒品冰毒是2015年元月4号晚上,我入住宏源宾馆后问夏刚有没有冰毒,他就在他房间门口把约零点几克冰毒给了我,这次没有给夏刚钱。第二次找夏刚购买毒品是2015年元月7日晚上,夏刚给了我一小包约零点几克冰毒,我给了夏刚200元钱。夏刚每次给我毒品都是从和刘丽一起住的房间里拿出来的。6、证人李某某证实:2015年1月5日下午2点多,我住信阳市浉河区沃尔玛宏源公寓里,在房间里闲着无聊就去12楼找夏刚的老婆刘丽,夏刚和刘丽在房间内,我看见夏刚正在吸食毒品,我也一起吸食了几口就离开了。过了一两天,我到夏刚的房间里给他补上了这次购买冰毒的钱200元,直到今天你们公安民警过来将我口头传唤到这里,并且对我做了尿检,我的结果呈阳性。7、证人梁某证实:我在信阳市万家灯火宏源公寓宾馆负责管理工作,夏刚和刘丽是俩口,住在577房间(以前他们566房间也住过的),住的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方某住655房间,李某某住在766房间,方某住的有十多天的时间,李某某断断续续住的有十多天的时间。我看夏刚和刘丽两口整天没什么事,基本上不出门。我看见他们经常接电话,接完电话后刘丽就下楼了,有时间是夏刚下楼,刘丽下楼多一点,下楼后我也不知道他们干啥,没多大一会儿就上来了,他们的房间不让我们打扫,包括换床单都是刘丽过来拿他们自己换,其余的我就不太了解了。8、证人黄某证实:2013年7月份左右,我在游戏机室和夏刚、刘丽混熟了。有一天我和他聊天时,得知从他那里可以买到东西(指毒品冰毒),然后我给他400元人民币,他给了我一包用小袋封装好的冰毒,大约0.5克左右,从那开始直到2013年年底,我以同样的方式向夏刚又买过2次,每次都是买400元钱的,0.5克左右。2014年夏天约6、7月份的一天,我给夏刚打电话,是他老婆刘丽接的,问我叫什么,我自报身份后她就把电话给夏刚,夏刚让我到浉河宾馆门口等他,刘丽过来给我一小包用塑料袋封装好的冰毒,大约有0.5克左右,我给了刘丽300元钱。大约过了十多天,我打电话给夏刚,没通,我就打她老婆刘丽的138那个号,刘丽让我到平桥“无限生机”宾馆楼下,过一会刘丽拿了一小包冰毒给我,我给了她300元就走了。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又给夏刚联系,并给夏刚的农行账户存了300元钱,然后夏刚让我到万家灯火宏源宾馆楼下,过一会就看到从12楼掉下一个矿泉水瓶,里面是一小包冰毒,约有0.5克。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我联系夏刚说我给你搞200元钱行不,他说行,但下次不能这样搞了,他让我到万家灯火宏源宾馆楼下,我从刘丽那拿了一小包小塑料袋封装好的冰毒,约0.5克左右。9、证人程某证实:我从夏刚和刘丽那里购买了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12月24日晚上10点多,我打夏刚手机找他购买300元的冰毒,他让我把钱打到他的农行卡上再到宏源公寓宾馆楼下,我存了300元钱后就到宏源宾馆楼下,夏刚从楼上给我扔下来一个矿泉水瓶,里面装了一小袋约0.5克冰毒,之后我就回家把毒品吸食了;第二次是2015年1月1日元旦那天夜晚12点多,我用同样的方式联系夏刚,当时是他老婆刘丽接的电话,刘丽还让我先去银行存钱后她给我毒品,我存了200元钱后刘丽从楼上给我扔下来一个矿泉水瓶,里面装了一小袋约0.5克冰毒。10、证人高某某证实:我是2013年大约10月份的一天,在万家灯火游戏机室知道夏刚、刘丽贩卖毒品的,当时我给他300元钱,他给我一小包冰毒,约0.5克,这次之后我留下了他的手机号。隔了有十多天后,我又找他买了300元钱的毒品。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把300元钱存到他的农行卡上,他让我到万家灯火后面挂有宏源宾馆牌子的门口,我到后看见12楼窗台扔下一个矿泉水瓶,瓶子里有一小包封装好的毒品约0.5克,又过了约十多天,我又用同样的方式向夏刚买毒品,他老婆刘丽下来把一包封装好的约0.5克的冰毒交给我。11、证人郭某证实: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给夏刚打电话,说要个300的(指300元一小包的冰毒),他让我把钱存到他的农行卡号,我汇完钱后到浉河宾馆对面工商银行的提款机处捡一个他事先放好的烟盒,里面有一包封装好的约0.5克的冰毒。2014年9月底的一天,我用同样的方式又买了一次。2014年12月份我共向夏刚购买过5、6次的样子,每次都是我先打他电话,有时候是夏刚接,有时候是他老婆刘丽接。大多数情况都是我先向他农行卡内存300元钱,然后我到宏源公寓楼下等他把毒品放在矿泉水瓶里扔下来。其中有一次,我给夏刚联系是他老婆接的电话,她让我在宏源公寓楼下等着给了我一团卫生纸,里面包的是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好的冰毒,约有0.5克。12、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称重笔录证实:2015年1月9日,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与东方红大道交叉口抓获马某,当场从其手上提取疑似毒品冰毒一袋,经现场称重毛重1.3克,净重1.1克;同日在信阳市浉河区宏源公寓577房间抓获夏刚、刘丽,当场从其房间电脑桌上提取疑似毒品冰毒一袋,经现场称重毛重0.5克,净重0.3克。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及毒品上缴单据证实:从夏刚处扣押农业银行及建设银行银行卡各一张,矿泉水瓶制简易冰毒吸壶一个;2014年下半年至案发,以300元至1000元现金不等方式现金存款到夏刚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达数十次;从马某、夏刚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1.1克已上缴。14、视频资料及夏刚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5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龚某在农业银行ATM机上向夏刚的农行账户现金存款300元。15、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马某、夏刚处查获的2袋白色晶体状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16、另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刚、刘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关于夏刚与刘丽的辩解意见,经查,夏刚、刘丽夫妻二人租住信阳市万家灯火宏源公寓宾馆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吸毒人员龚某、马某、方某、李某某、程某等人及证人梁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这些证人与夏刚、刘丽进行毒品交易的价格、地点及交易方式均能相互印证,且与银行汇款明细等书证相一致,因此,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查获的简易冰毒吸壶及甲基苯丙胺1.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金榜审 判 员  曾 斌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