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林润木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林润木业有限公司,蚌埠华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093-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林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周军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华林木业有限公司现有规格为1300mm*2540mm*1.2mm进口板材18000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蚌埠华林木业有限公司规格为1300mm*2540mm*1.2mm进口板材18000套。查封(扣押)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分。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