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井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井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47号罪犯徐井玉,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高中文化。1990年8月31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赤峰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赤松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井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井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徐井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井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平均为93.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修电感劳动中,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25.7分,获记功5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徐井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井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