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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与林和团、林国顺、林国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法定代表人张泓,镇长。委托代理人郭文才、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被告林和团,男,汉族。被告林国顺,男,汉族。被告林国生,男,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月莹,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芬,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与林和团、林国顺、林国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和团、林国顺、林国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灌口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林和团、林国顺、林国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市灌口镇政府负担。审判员詹锦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张晶晶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